9、搞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或许可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纳入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整合各部门内部审批职能,试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各部门对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选派至少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高素质人员,进“窗口”稳定工作两年以上。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接受投诉、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加强对进驻“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
二、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行政问责
10、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工作的内容、质量、程序、标准以及时限、权限、责任,并将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岗位实行“A、B角零缺位制”,岗位工作人员挂牌上岗,A岗人员不在时,B岗人员自动补上。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级的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确保环环相扣,互不交叉重叠。
11、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二是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不依法行政,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四是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五是损害投资环境或政府形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建议,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12、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对市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立责任领导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专门组织力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立项审批、征用土地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直到竣工投产。
13、严格行政责任过错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执行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程序,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反规定,以及在内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