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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3、通村水泥路建设。水泥路面宽一般不小于4.5米,特殊地段不小于3.5米(当路面3.5米时应按规定设置会车道),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路面基层厚度不小于12厘米,路面抗折强度不小于4.0Mpa。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进行监督把关。
  4、加快渡改桥建设。渡改桥原则上按公路桥建设,桥长100米以下行车道宽不小于4.5米;桥长100-300的行车道宽不小于6米;桥长300-500米的行车道宽不小于7米。桥梁在圩镇或人口密集地附近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在通航河道上的桥梁应满足相应的航道要求。
  5、把农村客运网站建设纳入农村公路的建设范畴。农村公路建设要根据农村居民特点,合理规划和确定客运站点建设,以区乡站和招呼站为主,以尽可能地方便群众出行,客运网站建设要定点、避雨、经济、实用、安全、醒目。
  (二)农村公路养护
  1、加强养护,做到有路必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乡镇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保护路产等。各县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养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体制,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各乡(镇)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村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护路公约,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及责任。
  2、美化工程。为配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公路在满足交通运输需要的同时,应做好美化工作。对农村公路要逐步设立和完善里程标志、指示牌标志及地名标志,做好公路绿化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
  加强路政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的巡查和处罚力度。各乡(镇)、行政村要确立专职人员负责配合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公路两旁用地的审批,严禁占路为市、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的现象发生,以确保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四、政策和措施
  (一)补助标准
  1、列入国家农村公路和交通部通达工程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10万元/公里,省以奖代补1万元/公里。由县(市、区)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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