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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6]34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

  为推动城市规划实施,美化城市景观,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特提出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因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容积率增加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二、凡由于历史原因,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未限定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现行《赣州市河套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赣州市章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开发建设,不另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因美化城市景观需要,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对现行《赣州市河套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赣州市章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进行了修改,造成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增加容积率的,由市土地价格中心评估容积率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地价差,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地价差的2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因土地使用权人为充分利用土地,申请增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对现行《赣州市河套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赣州市章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由市土地价格中心评估容积率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地价差,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地价差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凡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对现行《赣州市河套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赣州市章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可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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