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规范企业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能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因公到企业办事,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可以限期整改的应限期整改;依法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不予处罚。
除慈善、赈灾等公益性捐赠外,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台资企业或台资企业协会捐款或赞助。
20、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台资企业,由税收受益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外地企业授权我市台资企业在本地生产销售其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产品,享受地方产品的同等待遇。
七、营造尊重台商的社会氛围
21、邀请台商参加市重大活动。鼓励和规范台资企业依法照章纳税。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与台商表彰大会,对纳税前10名的台资企业予以表彰。
22、关心台商投资者。对市台资企业协会正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允许其一部公务用车在赣州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允许其指定一部自用货车在所在地收费站购月票通行。台商在赣州投资或购置房产、就业、学习或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台商子女(由当地台资企业协会提出名单,台办和教育局核定)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并定期为台商体检。对持有台湾或其它国家和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并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23、邀请台商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台资工业园区,应聘请台资企业协会正副会长担任荣誉职务,参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运作及对外招商等工作。市、县(市、区)效能办应聘请台资企业协会会长或台商代表担任监督员。
八、完善优质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