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而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当地外汇局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5、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中小台资企业到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拓展国际市场的,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要积极协助其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允许台资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和广告经营支出等经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优先保障企业用地
16、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于符合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台商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对于投资特色工业小区开发建设又自主招商的台资企业,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有条件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允许给予占生产用地面积15%以内的配套生活用地。凡属建设项目用地,属存量土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审查,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的台资企业,可适当降低用地投资强度等级,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集体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台资企业可依法租用。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17、实行高科技项目和实际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对投资软件、IT高新技术产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其用地按农业用地价格收取,土地使用费按农业生产用地标准征收。
六、优化经营环境
18、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视为废止。取消所有市、县级确定的行政性收费;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事业性收费中涉及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水、电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一律按成本价收取。对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