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台商创办特色工业小区;合资兴办物流、金融、中介、信息等服务产业;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及其它现代服务行业。
7、鼓励台商购买和兼并国有企业。台商投资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三、放宽准入经营条件
8、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的项目外,台商投资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9、对台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未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且经营状况良好,商业行为信誉较高的企业,实行由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年度工商年检,但仍需提供年检资料。
1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11、允许生产资料合理流动。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外,台资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涉及销售及资金往来的,不视为跨区流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12、允许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台商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出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需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等转增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企业资本;从其已投资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资产再投资。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经当地外汇局确认后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汇率比例,以申报验资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准。
四、支持企业融资和开拓市场
13、台资企业的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评估后可以由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和授信制度,逐年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