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4、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5、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6、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8、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9、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0、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2、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4、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三)问责方式:
1、告诫
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由市政府委托的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责令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4、公开道歉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被问责事项,可视情况由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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