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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赣州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等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以及项目行业主管或联系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重点办负责。

  (二)建立目标管理问责制。年初由市政府对被考核单位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任务书》。《目标责任任务书》的目标设置,重点体现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拟制,报市政府确定。对无正当理由,完成项目年度目标管理差或较差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制的日常工作,实行调度会制度和专题协调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以《重点工程简讯》形式通报。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集中解决重点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给予解决。市政府可委托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项内容,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市重点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各项目业主应给予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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