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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防汛责任制度的通知

  (4)在建水库按照规模及影响大小,其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4、行政责任人职责

  (1)负责组织做好所管工程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干部群众的忧患意识。

  (2)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积极筹集资金,加强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工程的防汛抗洪能力。

  (3)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组建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成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协调解决防汛抗旱经费和防汛物质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4)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制订防洪预案和应急预案,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在防御设计标准内洪水时,要确保工程安全;遇超标准洪水时,要采取一切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灾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防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6)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度汛方案,严禁虚报、假报、漏报水位、库容、雨量等防汛信息。严禁工程管理单位人为设障,擅自抬高水位影响工程安全的行为。

  (7)防汛期间要经常深入工程现场了解工程运行情况,检查工程防汛机构设置、抢险队伍组织、物质准备等情况,掌握工程现状及存在的隐患。每年主汛期深入工程现场每月不得少于三次,非主汛期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并将到达时间、工作内容登记在案。

  (8)当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掌握工程水情、雨情等情况,当工程出现险情时,行政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坐镇指挥,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等重大决策,负责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投入抗洪抢险,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下游群众转移。立即向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

  (9)防汛期间,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不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必须报经上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批准,外出期间必须指定相应级别的领导承当防汛责任。

  (10)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二、防汛技术责任人制度

  1、 各水库、千亩以上堤防等水利工程都应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负责全面履行本工程防汛技术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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