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防汛责任制度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结合我市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特制订《赣州市防汛责任制度》。该项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度汛安全。
二OO七年三月十七日
赣州市防汛责任制度
一、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当地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驻地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服从当地行政首长的统一部署和指挥。
2、各水库、千亩以上堤防等水利工程都应确定一名行政首长为行政责任人负责本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3、水库、堤防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行政责任人必须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党委,下同)领导担任。
(1)上犹江、龙潭水库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油罗口、团结、长冈水库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2)中型水库及三千亩以上堤防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3)小型水库及三千亩以下堤防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重要小(一)型水库的防汛行政责任人可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