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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围绕主要目标市场,加强区域合作,强化市场营销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原则,结合赣州市的资源特点和潜在目标市场的需求特征,准确定位赣州旅游发展的主要目标市场。国内客源市场方面:巩固和发展江西、广东、福建市场,积极开拓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湖南等市场,重点是珠江三角洲市场;境外市场方面:以巩固和发展香港、澳门、台湾市场为重点,积极开拓日韩和东南亚市场。

  重视区域内部合作,统筹景区营销。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原则,组建四大营销联盟,即:以瑞金为龙头的“红色故都”营销联盟、以主城区为龙头的“江南宋城”营销联盟、以陡水湖为龙头的“度假休闲游”营销联盟和以龙南为龙头的“客家风情”营销联盟。

  加强区域外部营销合作,充分利用“泛珠三角”、“红三角”、“大京九”、“十三地市协作”等四大区域合作平台,开展客源地市场建设。

  围绕把赣州建设成为沿海发达地区旅游休闲“后花园”尤其是粤港澳“后花园”的发展目标,联合四大营销联盟及行业协会开展营销;市旅游协会可以向旅游企业(含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车队,下同)筹集市场营销专项经费,配合政府开展旅游营销工作。

  赋予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旅游促销职能,市旅游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和市场化融资力度

  1、建立赣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07年开始,市财政从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并逐年递增。各县(市、区)财政也应相应安排资金建立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营销、人才培训等项目。

  2、以市场化为原则,探索组建赣南旅游集团公司,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市场融资、合股经营等方式,与专业旅游运营商合作,提高经营能力,建造赣南旅游“旗舰”;鼓励民营资本整合旅游资源,做强做大。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与工业招商同等优惠政策,确立一批全市性的旅游招商项目列入市政府的项目库,实施重点推进。

  (二)财税优惠与促进政策

  旅游企业除享受《关于加快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赣市发[2006]11号)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的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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