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机制,通过社会给予荣誉、合理的物质回报等方式,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抓好《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盘活用好我市现有人才。改革科技进步奖励政策。强化市场机制在科技进步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重奖。除按合同获取报酬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金可占该成果新增财政收入的10%;属于集体成果的,课题主要承担者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建立市政府优秀人才表彰制度。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对受到表彰的优秀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金。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严格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在继续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同时,市政府每两年滚动选拔一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次100名,市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每五年度滚动一次。本市各类在职在岗的现有人才,如符合《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平等享受“人才特殊津贴”同等待遇。
4、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推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流动,并提供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障关系的服务,为人才资源开发提供基本保障。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逐步建立特需人才政府投保制度,研究制定高级专家学者医疗保障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在购房、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
(五)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1、加快建立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形成开放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扩大信息联网区域,实现远程资源共享。构建联通国内外人才信息网络的赣州人才信息平台,提高人才流动效率。完善人才市场价格机制,拓展服务项目。加快人才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市场竞争主体转变,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人才中介机构,建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赣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用3至5年时间,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
2、大力促进人才和智力的合理流动。破除阻碍人才流动的城乡、区域、行业、部门、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制定完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鼓励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咨询、讲学、兼职、租赁、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开发等多种方式,跨地区、跨部门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农村、贫困地区创业。支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启动“贫困县人才援助计划”,采取对口支援、交流挂职、校市(县)共建等形式,每年为我市贫困县培训和输送一批急需人才。
3、拓宽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渠道。积极推动地方与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等活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以技术和项目为依托,积极借助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推动我市有色金属、食品、果业、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及现代制造业等重点产业的发展。
(六)采取各种灵活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发展
抓紧制定出台《关于人才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采取灵活有效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调剂人才,重点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调入、兼职、长短期聘用、智力支持、项目合作、技术顾问、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吸引各类人才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需要、本地缺乏的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地给予办理就业手续。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的人才和接收的毕业生,本人和配偶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可以直接在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接收单位不在城市的,也可将户口落在城市,也可落在人才交流机构设立的人才集体户,落户手续可按照市县引进人才的政策规定办理。市县人才交流机构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展全方位人事代理,为其提供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规划、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系列人事人才服务。为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档案保管、转正定级、工资晋升、申报职称、出国政审、代办养老保险等服务,解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后顾之忧,全面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人事人才优惠政策。设有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人才发展工作中的积极主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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