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改造建设,完善屠宰设施。尚未完成屠宰厂新(改)建任务的南康、安远、赣县、崇义等县(市)要抓紧建设。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的要求,一个县(市)城区原则上只建一个屠宰厂。屠宰厂的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按照《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建设,从严检查验收。已完成屠宰厂新(改)建任务的县(市),要加大设施设备的投入,配备最基本的常规检测设备。要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积极开展星级达标活动。
3、强化屠宰检疫、规范检疫行为。(1)建立入场检查检疫登记制度。动物检疫员在生猪入场前要严格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和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证明,对省境内的生猪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无相关证明和证明不齐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证明齐全的要进行登记备查,建立动物产品可溯源机制。(2)建立临床检查检测制度。对宰前生猪要进行临床检查和“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检测。检查检测合格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备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货主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3)建立肉品安全检查制度。动物检疫员对宰后分割的胴体、肉、内脏、头、蹄应统一识别编号,通过直接观察肉尸、内脏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辅以实验室检查进行确诊。对检疫合格的胴体、肉、内脏等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在进入市场前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内实行集中检疫,不得在市场进行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
1、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所有经营猪肉的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和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屠商),都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猪肉经营活动。
2、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即市场或商场与屠宰厂挂钩销售。各市场和商场要签订责任书,确保猪肉来源安全,“场厂挂钩”及责任书情况要及时公示,方便广大群众选购和监督。
3、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即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从定点屠宰场进货,严防非定点屠宰场猪肉进入市场。
4、实行“市场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非定点屠宰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应立即强制退出市场,并做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