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绳之于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出重点,坚决打击各种不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确保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上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病死畜禽非法“收、宰、运、销”行为。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措施,摸清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和交易规律,严查和认真处理收购、屠宰、加工、运输、贮藏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铲除分散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黑窝点”。
(四)坚决查处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农业部门要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严禁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违规使用假劣兽药,促进养殖户规范用药和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对生猪重点产区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对重点时节的外销生猪生产情况进行排查和跟踪调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查频率,坚决遏制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品的势头。
(五)坚决查处购进和使用不合格肉制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监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进货渠道,坚决查处使用不合格肉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严禁上述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违者从严处罚。
三、强化措施,逐步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抓好源头监控
1、加强生猪养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搞好生猪养殖基地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对形成规模的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村,要积极引导和扶持,提高其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对分散的养殖户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养殖基地的合作,实行“基地(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由基地统一管理、统一收购,保证生猪品质。商品流通和畜牧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对养殖基地的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好源头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