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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赣州市工业园区环保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4、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排污费征收难度大。

  相当部分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存在挂牌保护的“土政策”。检查中发现,除会昌、沙河2个工业园区企业大门口没有挂重点企业保护牌之外,其它工业园区内企业都存在挂牌保护的现象,有的企业虽未挂保护牌,但未经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的规定却存在。如:信丰工业园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便进入。大部分县(市、区)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承诺给入园区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排污费,或者由政府核定排污费,造成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污费难以征收,有的甚至不准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5、采选冶行业环评欠账多,存在越权违规审批。

  根据《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有色金属采选冶项目,属省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而我市是有色金属大市,80%的新上项目都涉及有色金属的采选冶,据初步统计,全市工业园区内尾砂、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及有色金属采选冶项目就有63个。有些县(市、区)为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越权审批了这些项目。如:大余县、兴国县、宁都县、定南县、全南县、信丰县、 南康市都存在这个问题。

  三、处理意见

  1、对尚未完成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赣县、上犹、兴国、会昌、安远、宁都6个工业园区,请当地政府督促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对373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环保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于今年9月底前到相应的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保手续。

  3、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求今年10月底前完善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模小、污染排放量大、无治理能力的企业,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对污染治理设施损坏,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经环保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对有越权审批行为的环保部门要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环保局。

  7、对16个工业园区没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和赣州市“实施方案细则”的要求,督促工业园区在2010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使工业废水做到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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