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