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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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