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