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办理督查(围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作)程序是:
1、交办。市政府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督查室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一个月内市政府召开交办大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
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承办人员,分解办理任务。
3、答复。对大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4、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办理单位“二次办理”,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
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第四章 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十三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责任制度。全市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反馈上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编印《政务督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既报喜又报忧。《政务督查》每月不少于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