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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府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分级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及其督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市政府和各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督查程序

  第七条 决策督查(指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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