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报告制度。反馈上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编印《政务督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既报喜又报忧。《政务督查》每月不少于1期。
第十六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汇总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综合,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评比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督查工作的年度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敦促后进。
第十八条 交流培训制度。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适时召开督查工作情况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要严守秘密,对于失泄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探索督查规律,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及时了解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办公厅(室)的整体功能,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功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专职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可适当高配,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