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建设数字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构建市、县(市、区)两级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公安消防队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重大社会救援工作,还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政治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完善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理顺消防部队与地方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消防职能。2008年前完成合同制消防员招聘,2009年前完成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的招聘工作,确保消防站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七、完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2008年底前全市7个中心镇及镇域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和地区生产总值过亿元的乡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1-2台消防车,配备8-16名消防队员。到2009年,全市经济较发达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集镇和中心村按照责任区保护面积不大于20平方公里的原则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各地要落实《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