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增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2010年全市消防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5%以上。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千万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是注册消防执业人员。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六、加强专业抢险救援主体力量建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