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各县(市、区)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五)积极培育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中介服务。要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引导和约束单位消防安全行为,降低火灾风险,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本辖区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基金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扶持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开发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同时,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格有序地开展消防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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