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消防装备建设,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的需要。2007年至2008年,各地要重点发展洗消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通讯指挥车、A类泡沫车及红外线探测器、侦检仪器等特殊装备器材,同时做好个人防护装备的更新。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其中市消防支队特勤消防站和江山、常山、龙游消防站必须配置大功率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2010年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装备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全市消防装备配备优化、合理,具备能够扑大火、打恶仗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站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增建消防站,做到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2007年底前要建成市消防支队特勤消防站,完成开化消防站迁建,力争建成常山辉埠、开化华埠2个专职消防站;2008年要力争建成衢江莲花、江山峡口2个专职消防站;2009年要建成市高新园区公安消防站;2010年要建成市开发区公安消防站。各地要依据消防部队兵员分布和消防工作任务情况,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确保消防站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量技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