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广、卫生、民航、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一)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2007年底前市本级要完成《衢州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各县(市)和中心镇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制镇要在2007年底前、其它乡镇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予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全面落实省、市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努力改善城市特别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增强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加快老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改造,2008年底前,老城区及建制镇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要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设施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