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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检查考评。

  1、自查总结。2008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一式15份,报送市综合考核办。

  2、部门初评。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评分意见,2008年1月15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职能部门初评意见原则上不得更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签字后,送交市综合考核办。

  3、汇总分析。市综合考核办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部门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考核数据认定口径及需提供的相关依据。

  4、实地核查。2008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评分意见。每项考核必须拉开得分档次,不得出现全部同一得分现象,并严格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6、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7、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县(市、区)按总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各开发区不参加排名,按照得分参照县(市、区)名次奖励。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考核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各县(市、区)一等奖奖金为3万元,各开发区一等奖奖金为2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奖励给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主要领导。

  对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其它领导成员的奖励,按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主要领导奖金的80%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和各开发区包干财政列支。

  六、考核期限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略)

  2、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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