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加强对矿山企业尤其是优势矿产资源执法稽查工作入手,严格对矿山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方面的监管。在市稽查支队中成立两个机动稽查分队,以重点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对非法矿业活动始终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确保我市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按市政府规定运作。
(七)从强化纪律入手,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问题的通知》(赣市纪发[2005]25号)文件规定,强化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及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以及赣府厅发[2005]59号文件的时间安排,结合我市实际,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要求,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6年4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针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立即进行动员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开采活动进行全面调查,逐一登记。有关情况要求汇总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阶段(2006年4月-2007年8月)。 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集中力量,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相符等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产品选冶、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继续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市政府组织市矿管局等部门在各县(市、区)清查的基础上,对钨、稀土、萤石矿种的采矿、勘查、转让发证以及开采矿种与采矿权许可证不相条款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完善新设矿权的市场配置、市场准入、环、水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全面完成本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 10月)。 各县(市、区)完成整顿规范任务后,先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规范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报请省政府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