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权限组织对本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严格执行《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从完善规划入手,整合矿产资源,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对钨、稀土、萤石整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钨、稀土、萤石和煤炭专项规划,抓紧编制本县(市、区)专项规划。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在鼓励开采区组强,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例。扶持和引进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小、散的局面,促进我市钨、稀土、萤石整合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从钨、稀土、萤石等优势资源的整治工作入手,全面推进优势资源管理。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钨锡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5]89号)的部署,对钨、锡、稀土、萤石等我市优势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对钨、稀土、萤石等矿山生产企业建立“台帐”制度,对超量生产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以及非法加工、经营、运销等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市矿管、经贸、公安、安监、工商、税务、环保、水保、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建立信息平台,定期进行有关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实现企业“台帐”、火工产品供应量、安全生产发证情况、企业环境治理情况、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水保设施落实到位情况、企业工商注册情况、企业交税额以及企业生产用电量等数据信息共享,确保动态管理和配合协作机制到位,促进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开采总量进行生产,不断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认真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86号)精神,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