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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1、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尤其受威胁地区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汛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各隐患(危险)点、危险区段的情况。划定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护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发布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县(市)要充分利用项目成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3、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

  汛前,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有条件治理的要进行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应对受威胁的居民采取避让措施。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要隐患点应编制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专门应急预案。

  (四)加强汛期巡查、监测工作,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重要防护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县(市、区)明确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完善县、乡、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和落实基层联户防灾责任制。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巡查监测和报告责任,发现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或其他明显征兆,要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规划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矿山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做好监测、防范工作。

  (五)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作好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重大险情,及时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防灾和抢险救灾。

  (六)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必需的投入。

  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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