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委托拍卖行实施公开拍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矿产局、市工商局、市港航处、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公证处。(4月23日完成)
8、市招标投标中心向社会公告三个标段的买受人。(4月25日前)
9、拍卖完成后,买受人按要求及时按拍卖的最后成交价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并由市财政局核准公开拍卖过程所发生的费用。(4月底)
10、公开拍卖后,买受人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4月底)
11、5月1日买受人正式接管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拍卖河段的正常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矿产局、市航务分局、市港航处、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拍卖后的管理
1、价格管理
买受人应保持城区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稳定,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管。当市政府有特别要求时,买受人应按市政府要求,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砂石按成本价供应,政府不采取任何形式予以补贴;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拖欠国家税费、规费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2、税费管理
买受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依法先办理相关许可证,合法经营,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国家规定另行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征收有关税费,不得乱收费。
3、对河道采砂权的管理
买受人取得河道采砂权后不得出售、转让、转租、转包或设为抵押。一经发现,终止合同。
4、对河道采砂的管理
⑴河道砂石资源限量开采,采砂船只限量准入。未经河道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增砂场及采砂船;砂场和采砂船应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采砂和超范围采砂。
⑵有关涉河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各采砂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河道畅通及河道内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查处。
五、第三轮采砂权拍卖经费概算
有关开支待完成公开拍卖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财政局核准,从公开拍卖成交费中支付。主要支出项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