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⑵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⑶有利于城区的河道及河道采砂管理,有利于水上交通安全及港航管理;

  ⑷有利于城区河道秩序和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⑸城区河道采砂权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依法规范采砂生产经营的能力;

  ⑹竞买人能够提供平稳交接的措施方案,保持采砂市场的正常供应和价格平稳,采砂买受区域内实行采砂户现有总数控制,实行年度采砂总定额控制;

  ⑺采砂权公开拍卖范围分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标段,买受人只限一个标段买受,不得重复买受;

  ⑻为防止市场垄断,允许各地砂石自由流通,易地销售,不得人为阻挠和干预,三段买受人不得合为一家经营,否则,一经查实,即终止合同,一切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⑼砂石的销售限价为:河砂不高于15元/立方米,河石不高于29元/立方米。

  三、工作安排

  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区河道砂石资源进行勘测评估和对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期限内河砂石的需求量进行调查测算。牵头单位:市水文局。协助单位:市水利局等。(3月21日提交评估报告)

  2、制定针对采砂权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的应对措施。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矿产局、市港航管理处、市航务分局。(3月22日提交)

  3、起草公开拍卖方案。提出拍卖的原则、竞拍人条件、拍卖具体实施组织单位及要求等。同时,向省水利厅上报请示将赣江赣州河段河道采砂权拍卖委托我市组织实施材料。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矿产局、市招标投标中心、市港航管理处、市航务分局、市法制办。(3月22日完成)

  4、商议公开拍卖的有关工作。牵头单位:招标投标中心。协助单位:市水利局、市矿产局、市国资委、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3月22日前完成)

  5、起草拍卖公告及相关公开拍卖文本,及时在媒体公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市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3月23日完成)

  6、起草与买受人的管理合同,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法制办、市招投标中心、市矿产局、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月23日以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