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分次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节俭原则。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小分队除外),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推介会或招商展,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五条 招商引资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