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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2006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竞争,表彰先进,促进发展。

  二、考评内容和办法

  以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两大内容为主,以平时考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计分的形式进行考评(总分100分)。

  (一)发展水平(60分)

  1、企业个数(10分):民营经济总户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户数增幅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加0.1分(市工商局负责考核)。

  2、实际投入(10分):民营经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中小企业局、统计局负责考核)。

  3、实现营业收入(10分):规模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4、实交税金(20分):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提高(降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2分(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考核)。

  5、就业人数(10分):民营经济年末就业人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

  (二)服务水平(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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