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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6日)停止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培育壮大我市汽车货运企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明确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 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现状,确定认定标准,今后随产业发展将有所调整。
  第四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成立由市经贸委(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赣州稽征分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实行申报一家评审一家的方式,每年对已发布认定的企业重新审核一次。

第二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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