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项目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赣市府字[2004]154号)执行。
五、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部门有力量组织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进行;部门没有力量组织集中采购的,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各部门、各单位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部门、本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给市招标投标中心或部门组织实施。凡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五)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七)基建工程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系统集成与信息网络工程等,应分离出来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八)驻各县(市、区)市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经批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