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6、政府还款的单位筹资建设工程;
7、系统集成、信息网络工程;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印刷(定点采购);
2、车辆保险(全省定点);
3、车辆加油(全省定点);
(四)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用品: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电子备课室、电子阅览室、语言学习系统、教学用计算机、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中小学学生校服、实验室设备、图书、教材。教学软件、教学模型、学具、文体器材用品、教学用车床和标本等;
3、专用材料:制服、标志及劳保用品,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4、科研设备;
5、公、检、法、司、消防等部门特殊设备和涉密设备;
6、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和文体专用设备及器械;
7、水利防汛抗旱仪器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设备;
8、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9、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设备。
(二)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2、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目录所列项目中未标明限额的均须纳入集中采购,标明限额的只对符合限额标准的纳入集中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