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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3、落实矿山主体责任制度。矿山企业应依法组织生产,杜绝矿山企业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切实维护好矿区的矿业秩序,对矿区内出现的各种矿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要尽快实行转型,切实履行好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建立矿业管理监察制度。市县两级要成立以监察部门牵头的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督促下级政府及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对矿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市、县矿管部门应建立所有举报、案件处理的信息库,及时向本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报告,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每季度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对重大涉矿案件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5、引入先进手段加强监控。推广龙南稀土监控模式,运用卫星遥感、实时摄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在相对集中开采区域进行监控,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监管。
  6、强化矿政管理队伍建设。按照队伍力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市县两级应切实解决矿管部门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在现有的基础上,成立两个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动分队,各县(市、区)要调整充实执法监察队伍,抽调公安干警参与矿政联合执法。在矿产资源重点区域可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分局。
  7、加强矿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分管同志以及矿业执法人员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领导不得分管矿产资源工作,执法人员不得上岗。
  三、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审批行为,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除明确规定不能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和市政府对引进深加工企业配置的资源以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权;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按规定实行协议出让。对市、县国有企业矿业权转让,也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转让。
  (二)严格矿业权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探矿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对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坚决查处超层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稀土开采实行限时淘汰堆浸工艺,新动矿块原则上使用原地浸矿工艺。2007年底,矿山企业“三率”必须达到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指标。对全市钨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总量,防止超计划开采。年内对所有非钨金属矿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借其它矿种之名开采钨矿的进行认真清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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