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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经济实施“五个十百亿”目标暨2007年工业运行调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4)市50个重点调度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负责填报《2007年度赣州市重点调度项目月报表》(附表10),于次月4日前报所属县(市、区)经贸委,县(市、区)经贸委统一收集后于次月5日前转报市经贸委投资与规划科。
  各县(市、区)经贸委、工业园区、重点调度企业、重点调度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填报有关报表。
  2、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1)市重点调度企业和重点调度项目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中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按企业或项目属地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经贸委报告,属于“五个十百亿”工程的企业、项目涉及的困难和问题,在报当地经贸委的同时报市经贸委。县(市、区)经贸委应协调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解决问题,县(市、区)经贸委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提交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县(市、区)政府认为需报请市政府协调处理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工业和工业优势产业集群培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
  (2)涉及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共性问题,中央、省属和市直重点调度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县(市、区)重点调度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市经贸委报告。市经贸委应协调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解决问题;市经贸委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
  (3)各工业园区在本县(市、区)解决不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协调解决,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市经贸委要不定期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态势开展专题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县(市、区)、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需要其它部门解决的,要填写《市重点调度企业反映问题协调处理意见函》或《市重点调度项目反映问题协调处理意见函》,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5)市经贸委认为需报请市政府综合协调解决的,由市经贸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工业和工业优势产业集群培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企业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等各种方式协调解决。
  (6)对市工业和工业优势产业集群培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企业现场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经贸委负责跟踪和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同时反馈给所在地政府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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