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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报表。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中、年末执行情况报市政府。

  第三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业主单位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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