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具体按《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办发〔2003〕37号)执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对申请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7月底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项目储备、听证、征询等有关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市级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