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7〕36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结合衢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