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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试行意见

  (五)规范土地出让,加强用地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公开出让制度,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拍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可采取限地价、限房价公开招标拍卖。严格控制土地用途调整,确需将非商住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严格控制将经营性用地作为条件进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捆绑式招商引资。拖欠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的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六)实行项目审查,加强综合管理。市区房地产项目实行核准制。市发改委负责对土地出让收益归市本级财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准,对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竣工的项目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三、进一步放开激活房地产市场

  (七)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满足多层次需求。加强节能、绿色建筑建设,推进产品升级。坚持面向市场的原则,重点发展与广大市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普通商品住房,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供应,适度开发非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多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八)积极培育二级市场,扩大消费需求。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九)鼓励消化空置商业用房,着力盘活存量房产。对空置的商业用房,鼓励房开企业实行先用后租或持有物业招商引资等形式进行自行消化,条件具备的可培育成专业特色街或市场。

  (十)简化购房办证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对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车库、架空层等附属用房可单独办理产权证。在购房者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后,公安机关即可为购房者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住房贷款优惠措施。各金融机构要安排信贷资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用于自住的,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实行优惠,期限可适当延长。对个人住房贷款的保险和公证事项,可采取协商自愿的原则办理。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接力贷款、加按业务、固定利率贷款等个人房贷新品种。要积极探索并适时推出房地产信贷金融超市,汇集各金融机构、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为市民购房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切实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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