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衢州市本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
第四条 在行政应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案件;
(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在本地区、本系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发生前款规定的案件而行政首长确因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涉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其他应诉案件,行政首长可委托本机关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但应向审判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行使应诉权利,认真履行应诉义务。
第六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情况列入市级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