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欣鑫公司根据办公室批准的用款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在经办行的监督下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劳务(商品)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公益性项目竣工决算由办公室审核批复。
第四章 还贷资金的来源与归集
第十三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贷款项目实施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应由用款单位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十四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前,还贷资金先归集到欣鑫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专户”,欣鑫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用归集的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财务收支等等。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