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2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
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的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贷款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承诺还本付息、由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用于赣州中心城区“三江六岸”周边农田防护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原则。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由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纳入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得领导小组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二)经济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的立项与开发原则上必须以有经济效益并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为前提,确保财政无风险。
(三)专款专用原则。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实行封闭运行,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严格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对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