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稳步推进“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向农村延伸,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健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和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三)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城镇和农村的社区化管理和服务。统筹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确保每个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完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建立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制度,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居民信息卡,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掌握社区居民的状况,关心社区弱势群体、独居老人的生活。支持居(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做到“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着眼城乡社区服务逐步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
(四)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培育并不断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机构专业化程度。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探索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
(五)不断增强民间组织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的政策。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系健全、结构优化、功能到位的民间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推行“政社分离”,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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