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赣州市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已经2007年2月28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促进矿业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我市矿业管理活动有序、规范、高效、合法进行,根据《
行政监察法》、《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业管理监察是监察机构依法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国有矿山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及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机构的设置:市、县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监察办公室(简称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下同),设在同级监察局。
三、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矿业监管部门(含国有企业,下同)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职责情况;受理矿业管理中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为政不廉案件的举报;查处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专门检查和责任倒查等。
定期检查: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矿业管理中的行为、对国有企业履行本矿区维护矿业秩序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