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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赣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城市按每个街道或每3-5万人口区域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农村按每个乡镇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和农村的服务中心和站分别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建设。
  (三)命名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为:所在区(市)名+所在街道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原则为:所在区(市)名+所在街道名+所在居委会名(或其它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原则为:所在县名+所在乡镇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原则为:所在县名+所在乡镇名+所在行政村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机构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本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有审批、管理和监督等职能。根据《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卫基社发[2006]21号)的规定,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审批。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授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报赣州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撤销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审批决定。由事业单位调整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新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第一名称进行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五)社区标识
  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统一标识制定。
  三、规划目标和进度
  (一)规划目标
  到2007年底,在所有的市(县)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镇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乡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到2010年,30%以上的乡镇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要求,全部成为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到2008年,全市基本建成区域医疗中心及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80%以上的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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