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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强化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立即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深入分析、制定措施、督促检查、如期完成。

  市政府成立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建平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廖桂兰、市政府副秘书长谭步华、市水利局局长邓丰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及市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水利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司法局、环保局、法制办、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邓丰同志兼任。市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工作人员,指定联络员。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审查认定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市政府签订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目标责任书。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工作组组长和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市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于6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局建管科,传真:8386332)。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彻底清查(6月11日~6月30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四无”水电站清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电[2007]123号)要求,进行拉网式清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做到不重、不错、不漏一座。清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新(扩、改)建、在建的所有水电站。清查的内容是: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可研、初设的审查、审批,是否按基本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建设,是否按程序验收,是否按规章规程运行管理。各县(市、区)在6月28日前完成清查摸底工作,市水利局在6月30日前汇总报市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消除隐患(7月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负责地对第一阶段清查摸底的水电站逐座进行复查和现场核查。

  经核实,属于“四无”水电站的工程,由县(市、区)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在建工程一律停建,已建成工程依法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该停止接受其电力电量上网的停止上网、该执行空库运行的空库运行,并对其建筑物依法处置,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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